201应付职工薪酬 新工会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负债类 201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本单位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休费及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保险待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工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含工会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时,
借记“行政支出”科目,
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
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扣除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
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
贷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的其他款项,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县级以上工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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