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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总说明

作者: 会计司 来源: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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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制度 财会(2021)7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资产

第四章 负债

第五章 净资产

第六章 收入

第七章 支出

第八章 财务报表

第九章 附则

附录1: 工会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

附录2: 工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工会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六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工会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本制度已规定的一级科目,不得减并、自行增设;本制度已规定的明细科目,不得减并,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各省级工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未规定的明细科目,或将相应权限授权给所属下级工会。


二、对于本制度中规定的各支出类会计科目,除“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外,工会应当分别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拨款的县级以上工会,除“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外,还应当在其他各支出类科目下根据资金来源按照“财政拨款”、“工会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财政拨款”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县级以上工会的部分资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产类科目、“资产基金”科目下设置“国有资产”、“工会资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工会持有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对于同时使用财政拨款和工会资金购建的资产,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备查簿登记资金来源及其金额和比例。


四、工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工会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工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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